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04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本院在执行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