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156号
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旁。
法定代表人:程鑫,总经理。
被告:西安德盈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程兵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晓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冯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诉被告西安德盈汇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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