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492号
原告:陕西某某多元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多元经营公司与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多元经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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