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880号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
法定代表人:吴浩,董事长。
被告: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五路北侧紫薇馨苑******div>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经理。
第三人:山东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迪,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7元、保全费3247元,由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