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429号
申请人: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五路北侧紫薇馨苑51幢2单元21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经理。
申请人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4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426元;
二、如被申请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4542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