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高余仓、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108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女,汉族。
被告: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
负责人:高某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凌 
人 民 陪 审 员      岳浩成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晓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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