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31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31民初4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履行85000元,申请人放弃部分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了8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