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2民初2044号
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珠,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雄市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林荫西路倚山花园恒顺苑D、E幢11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龚香萍。
原告***与被告南雄市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纪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诗琴
书 记 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