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婷,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吕义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阳县。
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576F。
法定代表人:魏琼升。
被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松镇岭南大道2号中欧中心D栋首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6462395X。
法定代表人:黎颂泉。
原告***诉被告***、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4.52元,减半收取计4972.26元(超出部分4972.26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曾艳花
人民陪审员  冯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善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婷,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吕义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阳县。
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576F。
法定代表人:魏琼升。
被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松镇岭南大道2号中欧中心D栋首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6462395X。
法定代表人:黎颂泉。
原告***诉被告***、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4.52元,减半收取计4972.26元(超出部分4972.26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曾艳花
人民陪审员  冯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