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6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中欧中心**首层102(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没收非法财物一案,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佛自然资顺(乐)罚〔202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关于没收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8878.2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1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佛自然资顺(乐)罚〔202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没收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8878.2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