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治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4779号 原告:山东治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路68号院1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3174515W。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9669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2号中欧中心D栋首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646239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治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治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治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