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庆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贺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家明,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军
代理审判员***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