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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莲民初字第04136-1号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陶庆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案件暂缓审理一个月。后本院多次联系原告未果,按照原告诉状及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向其邮寄传票,要求其2016年9月13日到庭,原告无人签收,也不按时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平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9150元。
审判员闵永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