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8088号
原告:***,女,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女,2010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聂自华,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张店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200316583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小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203690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聂自华、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人民政府、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