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9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小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2036903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维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584043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以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的存款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NO.340021459692)的存款。 案件申请执行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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