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343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年,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7372。
法定代表人:郑斌。
第三人:郑斌,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柏    慧
人民陪审员 邱  卫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巧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