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426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年,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巧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73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巧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6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7338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