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斌,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