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4246号
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7372。
法定代表人:郑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巧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威
人民陪审员  邱卫华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