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1942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维,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7372。
法定代表人: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巧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  松  灵
人民陪审员 朱  红  英
人民陪审员 曲    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美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