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08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7372。
法定代表人: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巧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年,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起诉前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案号为(2019)粤0304财保4391号,并已实施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松灵
人民陪审员  朱红英
人民陪审员  曲 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