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084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7372。
法定代表人: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巧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年,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 松 灵
人民陪审员 朱 红 英
人民陪审员 曲 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美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