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29580号之五
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73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巧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现任监事:温科亮,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
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原监事:刘涛,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
刘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年,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
上列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达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请求,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维持了本院作出的裁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刘涛以监事个人名义向本院起诉,认为被告**利用其大股东地位及职务便利,严重损害并侵占精密达公司及刘涛的巨额财产利益,刘涛于2017年12月起知道并核实上述事实后,以精密达公司监事身份代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将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止的经营收益54680952.45元返还给精密达公司,并支付利息(自200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止)39370285.76元,合计94051238.21元;二、判令被告按照公司章程对以上经营收益进行分配;三、判令被告承担未依法纳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2018年7月26日,刘涛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申请:一、将精密达公司由第三人变更为原告;二、申请人以原告监事身份代表原告起诉并参加诉讼。
2019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8)粤0304民初2958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条裁定:精密达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刘涛退出诉讼,刘涛作为精密达公司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上述裁定书于2019年8月20日送达刘涛及精密达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送达被告**。
2019年8月20日,刘涛向本院提交撤回变更原告主体申请书,申请撤回变更原告主体的申请。
2019年9月2日,精密达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不同意参加诉讼的意见函,并提交精密达公司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议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其中临时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由温科亮担任新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同时免去刘涛公司监事职务。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中也显示精密达公司监事于2019年8月2日由刘涛变更为温科亮。
2019年9月9日,刘涛向本院提交恢复刘涛原告主体和恢复精密达公司第三人的申请,请求:一、恢复刘涛的本案原告身份;二、恢复精密达公司的本案第三人身份。
2019年9月26日,刘涛向本院提交诉讼中止申请书,认为**利用精密达公司大股东地位,单方于2019年7月30日在精密达公司股东会上,强行通过决议,将原由刘涛担任的监事职务变更为该公司员工温科亮,刘涛根据以上事实,依照公司法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公司决议之诉,因本案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故刘涛特向法院提出中止(2018)粤0304民初29580号案的申请。
2019年10月16日,本院约谈本案当事人,精密达公司代理人贾红卫、精密达公司现任监事温科亮、精密达公司原监事刘涛及其代理人崔建年参加了本次约谈。约谈中精密达公司现任监事温科亮表示不愿意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精密达公司亦不愿意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谈话会议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本案中,精密达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监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精密达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其不同意参加诉讼,且精密达公司现任监事温科亮在本院约谈中亦明确表示其不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本案已不符合上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条件,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关于刘涛提出的中止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不应予以支持。一、即使刘涛向本院提出的撤销公司决议之诉得到支持,精密达公司重新作出选举公司监事的决议,以其现有持股比例来看,其被选举为精密达公司监事的可能性较小,中止审理只会导致本案过分迟延;二、刘涛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予以实现。综上,本案并无中止审理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056元(已由刘涛预交),待本案生效后予以退回刘涛。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刘涛预交),由刘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霍 云 波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徐 海 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