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恢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通运商贸城〕19-123、125。
法定代表人:毛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苏10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