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保1136号之一
解封保全申请人:江苏金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通运商贸城)19-123、125。
法定代表人:毛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金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苏1002执保11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因本案已调解结案,故江苏金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依据(2019)苏1002执保1136号民事裁定书对**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毛安华提供担保的位于维扬路89号(中集集品嘉园)2幢2611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