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883330720,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安华。
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236640635,地址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善荣。
关于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6日、2022年8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1号不动产,经查明该不动产及内部机器设备于2022年7月11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18992.568万元。
四、2022年8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1号不动产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众多,案款暂未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