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鹏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鹏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琼9002民初1123号

原告:***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长流镇儒显村二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白鹭洲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基公司)与被告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被告冠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上支付剩余工程款106万元;2、判令原告的此工程款拥有对碧海云天一期、二期项目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了碧海云天一期、二期项目的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购买及安装合同,其中碧海云天一期合同总额78万元,碧海云天二期合同总额73万元,共计151万元。原告已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随后双方核实总工程量为151万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得知由于被告持续多个债权人起诉,银行资金被冻结,剩余未售房产也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支付工程款过程极其缓慢,经过原告多次催促后,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5万元,尚欠工程款106万元未付。此剩余工程款金额得到被告的签字盖章确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冠中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目前被告涉及太多诉讼,房产都被法院查封了,银行账户也被冻结了,账户中没有钱。原告主张对碧海云天一期、二期项目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是同意的。人防工程确实全部竣工了,还没进行验收程序,被告希望付清工程尾款后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2、被告的营业执照,3、碧海云天一期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碧海云天二期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4、工程预算单,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工程确认单。被告提交的证据: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人民防空工程开工许可证。对上述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经批准生产品种钢筋混泥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2011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碧海云天一期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78万元;承包方式为实行工程大包干,即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不包税金,不包含总承包方的配合费用。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原告)按照甲方(被告)代表的要求进场配合施工。……工期为70个工作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程进度施工。第四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两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5万元。2、门框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0万元。3、门扇及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0%工程进度款计35.2万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工程余款7.8万元。第九条约定,1、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甲方、乙方组织隐蔽验收。……3、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市人防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工程施工,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011年11月18日,原、被告又签订《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碧海云天二期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73万元;承包方式为实行工程大包干,即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不包税金,不包含总承包方的配合费用。第四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两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5万元。2、门框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0万元。3、门扇及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0%工程进度款计30万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工程余款8万元。合同第三、九、十条的约定与双方2011年9月22日签订《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相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进展缓慢。碧海云天一、二期的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完工的时间为2017年年底。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至今未配合被告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签署的工程款确认单,确认碧海云天一、二期的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装备设备安装工程已完工。双方经过核对账目确定,截止到2018年3月15日,被告已经支付45万元,剩余106万元尚未支付。后原告催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表示何时进场施工已经不记得了,被告表示对原告安装的设备没有异议,同意支付106万元给原告,但表示目前经营困难,没有资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两份《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于何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6万元。

本案中,碧海云天一、二期的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装备设备安装工程已完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对账目确定尚欠106万元未付,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款确认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按工程进度付款,其中尾款分别为7.8万元及8万元,均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但因被告拖欠工程进度款,原告至今未配合被告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6万元,虽然部分尾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向原告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主张对碧海云天一期、二期项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被告对此亦同意,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认定可能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被告的同意而取得。原告仅承建了碧海云天一、二期项目承建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其并非碧海云天一、二期建设项目的承包人,且原告施工完成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已与主体工程已融为一体,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该工程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因此,原告主张对碧海云天一期、二期项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万元。

二、驳回原告***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由被告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永芳

审 判 员  周英俊

人民陪审员  钟兴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李昌琴

书 记 员  王 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