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鹏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琼0107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鹏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053.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3053.0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鹏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3.负担本案执行费995.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岳管理区尚道村福嘉花园1#楼不动产,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查封上述房产,因该房产产权存在争议,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予处置,待产权清晰后再予以处置。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所查封房产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0107执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