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初7442号
原告:曹县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隆华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付海,经理。
被告:***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青菏路与清江路交汇东288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胡殿杰,经理。
原告曹县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县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3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003元,由原告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