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恒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曹县恒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1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曹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曹县恒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曹县青江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IMA3DF5U2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曹县恒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在依法送达时查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身份信息,据当地公安局核查,查无此人,造成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做为本案的被告的**查无此人,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另一被告负有偿付义务,且拒不放弃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