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林坊镇岗尾村冠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Y8RKM6G。
法定代表人:罗立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闽0825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财产告知书》,并通过约谈形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