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程氏护栏有限公司等与**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334号
原告: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郭湾社区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侯艳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程氏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郭湾社区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程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程氏护栏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程氏护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计2076.5元,由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程氏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