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3903号
原告: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侯艳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吕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在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4元,由菏泽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