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西沙二汇丰金工业园B栋101-201。
法定代表人:安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30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涉案《购销合同》均载明“履行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故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306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