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海新机电设备厂与海南中力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2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机电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中力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新机电设备厂与上诉人海南中力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机电设备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3.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海南中力实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2.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梁泽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