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3429、134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西沙二汇丰金工业园B栋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01444。
法定代表人安伟。
被执行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088074。
法定代表人李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4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69161.1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5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3429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3430号。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71033.18元,案件受理费5353元,执行费1045元,共计人民币77431.18元足额支付至法院指定账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4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5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满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