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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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民终3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询问传票等材料,并定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进行询问。被上诉人海新公司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智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