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民终3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询问传票等材料,并定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进行询问。被上诉人海新公司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智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