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大亚电器集团浙江光照电气有限公司与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民初5803号
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浙江光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乌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浙江光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浙江光照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浙江光照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浙江光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浙江光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