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710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08807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51063634D),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159号凯丰大酒店17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0271民初17347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03277.44元及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本院保全查封的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景园城A-2-706号房产,因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基于税收优先权及抵押优先权商请移送执行,本院已将该房产移送处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710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