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6执90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3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454851.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执行依据)、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仅冻结到零星小额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上述执行措施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此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琼Axxx**别克牌一辆、琼Axxx**别克牌机动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实际价值不大,故不要求法院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商注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今日头条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工程款454851.5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