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199号
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0880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27号紫园A区俱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F46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93元,由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