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271民初17347号
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08807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51063634D),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159号凯丰大酒店17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电力公司)与被告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秦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秦农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盛秦农业公司向海新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3277.44元;2.盛秦农业公司向海新电力公司支付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105503.93元(计算方式:1.工程价款97%部分以欠付工程款767279.11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7日被告逾期支付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2.工程价款3%部分以欠付工程款135998.33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9日盛秦农业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以上均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盛秦农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为三亚天涯区凤凰路;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下同)2420000元。同时,合同还就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简称“协议一”)。协议一约定将原合同金额变更为3934274.4元。2020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二》(简称“协议二”)。协议二约定因政策变更需重新设计高低压配电方案,新增工程量,故将合同及协议一的合同金额变更为4549939.47元,且将原合同工期调整为总工期43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后于2020年12月14日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经被告于2023年1月6日审核完毕,结算(审定)价格为4533277.44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3年1月7日办理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且涉案工程质保期已于2022年12月14日到期,被告应当在质保期满后25个工作日即2023年1月8日前无息支付结算价款3%的质保金。截至目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630000元,尚有903277.44元未支付。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曾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支付欠款的事宜,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及协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清楚,且工程款100%均已达到支付条件,被告拖欠工程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因合同约定违约金利率过高,故原告主动降低利率并按照LPR4倍计算。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欠903277.44元及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盛秦农业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0日,海新电力公司(承包方)与盛秦农业公司(发包方)签订《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海新电力公司承包建设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为三亚天涯区凤凰路;合同总价为2420000元;双方办理结算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并经发包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2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若发包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工程总价款的4‰计付违约金给承包方,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合同还就合同工期、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1月19日,海新电力公司与盛秦农业公司签订《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原合同金额变更为3934274.4元。
2020年9月16日,海新电力公司与盛秦农业公司签订《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二》,约定因政策变更需重新设计高低压配电方案,新增工程量,故将合同及协议一的合同金额变更为4549939.47元,且将原合同工期调整为总工期43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海新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案涉项目于2020年12月14日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海新电力公司与盛秦农业公司于2023年1月6日结算审核完毕,结算(审定)价格为4533277.44元;已付工程款为3630000,结算后余款903277.44元,其中保修款135998.32元。
以上事实有海新电力公司提交的《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合同》《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工程结算确认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海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工程价款。海新电力公司和盛秦农业
公司签订的《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合同》《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三亚景园城项目高低压配电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书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海新电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双方已经对案涉工程确认结算价款为4533277.44元,已付工程款为3630000,结算后余款903277.44元,其中保修款135998.32元。案涉项目于2020年12月14日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的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盛秦农业公司应将剩余未付工程款(含质保金)903277.44元向海新电力公司支付,海新电力公司诉求盛秦农业公司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海新电力公司与盛秦农业公司于2023年1月6日结算审核完毕,合同约定双方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若发包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工程总价款的4‰计付违约金给承包方。在判断违约金是否需要增减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海新电力公司未能举证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案涉合同约定的日违约金4‰显著高于民间借贷最高额上限,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故逾期支付利息(不含质保金)计算方式为以767279.12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质保金为工程款的一部分,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并经发包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2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故该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135998.32元为本金,自质保期届满即2022年12月15日之后的25个工作日即2023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合计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计为242000元(2420000元×10%),本院予以确认。
二、盛秦农业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03277.44元;
二、被告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7279.12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998.32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计算总金额以不得超过242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9.52元(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6939.52元),由被告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