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840号
申请人:德州永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香江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尚从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永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48,0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48,0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德州永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寇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