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

德州永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8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永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香江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尚从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鲁0303民初1184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德州永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永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寇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