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289号
原告:***,男,1963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