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84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NC7QX2
被申请人:德州恒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天鼎丰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THUG058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恒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德州恒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6555.1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恒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6555.14元。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