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尔鸿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289号
申请人:河南顺尔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聂团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延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四十六万八千九百五十四元八角三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