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瑞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56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MTCEA0H,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瑞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6382391XB,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须水工贸园82号,
法定代表人:胡艳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瑞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56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瑞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670427.44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瑞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670427.4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