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MTCEA0H。
法定代表人:张延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梦迪,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034397。
法定代表人:常现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索要劳务费的七个班组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引发的代偿劳务费纠纷,依法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作提前终止协议》系***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履行签署的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在立案时已穷尽救济手段,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提前终止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在主合同项下的费用已结算完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此协议为依据请求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其垫付的劳务费。本案系因债务追偿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路,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清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