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51民初743号之二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颢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3幢1层Z区127室。
法定代表人:*延超。
被告: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延超。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颢昂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计4,614元及保全费3,234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凌
书记员樊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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